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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江蘇省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條例 (草案)》的說明
2024-06-05 15:01

——2024年1月11日在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

省應急管理廳廳長蔣鋒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現就《江蘇省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來,全省上下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開展重點行業(yè)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消除一大批事故隱患,安全生產形勢持續(xù)穩(wěn)定向好。但是在新形勢下,存量風險尚未消減,增量風險不斷顯現,一些新興行業(yè)領域未知風險亟待引起重視,安全風險防范工作面臨更大挑戰(zhàn)。因此,有必要在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方面制定出臺相關法規(guī)制度,夯實安全風險防范法治基礎。

首先,制定《江蘇省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重要指示精神的新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健全風險化解機制,堅持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真正把問題解決在萌芽之時、成災之前?!秉h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建立大安全大應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體系,推動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總書記的重要指示和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為加強安全生產系統(tǒng)治理指明了路徑和方向,是踐行新發(fā)展理念,推動安全生產治理模式轉型的根本遵循。貫徹落實總書記關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重要指示精神,迫切需要制定《江蘇省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條例》,通過頂層設計,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為健全安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供法治基礎。

其次,制定《江蘇省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條例》是奮力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江蘇新實踐的新要求。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寫入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對安全風險防控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國范圍內率先在安全風險管理領域開展地方立法,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進一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為奮力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江蘇新實踐,譜寫“強富美高”新江蘇現代化建設新篇章提供法治保障。

最后,制定《江蘇省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條例》是創(chuàng)新安全生產工作思路和監(jiān)管方式的新突破。2020年11月,作為江蘇安全生產“一年小灶”專項整治的成果之一,省政府出臺《江蘇省工業(yè)企業(yè)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guī)定》(省政府令第140號,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在全國率先推出安全風險報告制度,兩年多來取得顯著成效,對加強和規(guī)范工業(yè)企業(yè)安全風險管理,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有必要把經過實踐檢驗的創(chuàng)新成果、制度措施上升為地方法規(guī),進一步完善頂層設計,在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全面推行加強和規(guī)范安全風險管理,為進一步創(chuàng)新安全監(jiān)管方式提供法治支撐。

二、起草過程

2023年1月省人大常委會將《江蘇省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條例》(制定)列入2023年立法計劃的正式項目,省應急廳第一時間成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工作專班,啟動起草工作。起草小組在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2023年3月完成《條例(草案)》初稿,先后召開部門座談會、專家研討會,深入基層和生產經營單位開展調研,廣泛征求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7月底,經廳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報請省政府審查。

省司法廳進行初步審查修改后,向省有關部門和單位,13個設區(qū)的市、3個省直管縣政府以及長三角其他兩省一市司法行政部門、省工商聯(lián)、省政府立法基層聯(lián)系點、掛鉤聯(lián)系的省人大代表等書面征求意見,通過江蘇政府法制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會同省應急廳赴連云港市、徐州市開展立法調研,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調研進一步聽取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以及企業(yè)代表的意見建議。期間,還邀請法律和實務方面的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在此基礎上,省司法廳會同省應急廳對反饋的意見建議逐條研究、反復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2023年 月 日,省政府第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制定的原則和重點內容

《條例(草案)》制定突出三個堅持:一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總結近年來安全生產工作的實踐經驗和事故教訓,將江蘇近年來經過實踐檢驗的制度創(chuàng)新上升為地方法規(guī),體現江蘇特色。二是堅持突出重點,聚焦當前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huán)節(jié),關注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潛在風險大、社會風險高的重點行業(yè)領域,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安全風險管控要求,提高針對性。三是堅持具體可操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的辨識、評估、分級、管控以及管控措施落實等安全風險管理的各環(huán)節(jié),提出具體措施和明確要求,為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風險管理,落實風險管控責任提供可操作的途徑和方法,確保安全風險認得清、想得到、管得住。

《條例(草案)》共五章35條,規(guī)定了總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監(jiān)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5方面內容。重點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制定目的和指導原則。堅持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推動實現安全生產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全面辨識、分級管控、綜合治理的工作原則,全面規(guī)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的辨識、評估、管控和報告。

二是壓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要求把安全風險辨識、管控作為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制度,對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全環(huán)節(jié)實施風險管理,全面辨識、評估、管控安全風險,把管控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安全生產檢查的重點內容,加強對從業(yè)人員安全風險教育培訓。突出主要負責人安全風險管理工作職責,規(guī)定要將安全風險辨識、管控納入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內容并加強監(jiān)督考核,督促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并對本單位報告安全風險信息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三是突出較大以上安全風險管理。實行較大以上安全風險目錄化管理,分行業(yè)、領域制定較大以上安全風險目錄,用于規(guī)范生產經營單位較大以上安全風險的辨識、分級,確保較大以上安全風險能夠辨得出、找得準,標準統(tǒng)一。實行較大以上安全風險報告制度,生產經營單位每年一次通過信息平臺向有關部門報告較大以上安全風險。實行較大以上安全風險的公示警示,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將較大以上安全風險責任清單向從業(yè)人員公示,在較大以上安全風險所處區(qū)域設置安全警示牌。

四是聚焦重點和薄弱環(huán)節(jié)風險管理。對生產經營場所分割出租、廠中廠等特定的生產經營模式,分別明確了安全風險管理的責任主體、管理方式和具體要求。對從事住宿、餐飲、公共娛樂等生產經營活動的社會面小場所,由于其風險類型、管理方式的特殊性,規(guī)定了對其范圍和安全風險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專門的管理制度,提高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創(chuàng)新安全風險監(jiān)管模式。強化部門指導和服務職能,規(guī)定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行業(yè)、領域的主管部門,組織指導本行業(yè)、領域安全風險報告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制定本行業(yè)、領域較大以上安全風險目錄,并按照統(tǒng)一標準依托本行業(yè)、領域現有的信息系統(tǒng)建立全省統(tǒng)一的安全風險網上報告信息平臺,加強協(xié)作配合和信息互聯(lián)互通共享。強化安全風險報告結果的運用,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報告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將安全風險管控、報告情況作為行政執(zhí)法和信用監(jiān)管的重要參考,借助信息化手段推進安全生產的精準執(zhí)法,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安全風險管理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獎勵。

六是規(guī)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堅持寬嚴相濟,對較大以上安全風險排查有遺漏、未定期報告較大以上安全風險以及未將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納入檢查等3種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對其他輕微違法行為,堅持以說服教育、引導幫扶、警示警告、督促整改為主,將執(zhí)法力度和溫度有機融合。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并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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